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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乡进村自觉交伙食费——“约法十章”释义之五

2016-06-15 11:02:04 浏览:{{ hits }} 来源:怒江州纪委州监委 语音阅读正文

  记者:现在我们采访到的是州纪委副书记、州监察局长罗晓亮,来请他为我们一起解读“约法十章”里的第五条:下乡进村自觉交纳伙食费。

  记者:既然说到这个下乡进村,请问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范围?然后伙食标准这块有没有什么样的定义?给我们介绍一下。

  罗晓亮:好的。下乡进村指的是在我州范围内的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行政区域。对于伙食补助费这个问题,在《怒江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已明确提出,伙食补助费是对州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是按出差自然天数来计算的。到省外出差的,按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包干使用;到省内出差的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记者:那么交纳伙食费有没有什么一个特定的标准?这个标准又是什么呢?

  罗晓亮:这个标准是有的,有统一标准的,《怒江州州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问题解答(试行)》当中已经明文规定:州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调研、考察、检查等工作、公务活动,应当按照规定自觉交纳伙食费和住宿费。伙食费交纳标准要按照当地或接待单位规定的伙食费收费标准来交纳。到基层单位或群众家中用餐没有标准的,那么就要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交纳伙食费标准,每人每天交纳100块钱,其中:早餐20块,中餐、晚餐各40块。伙食费的交纳方式:接待单位安排在宾馆饭店就餐的,应尽可能按照规定直接向宾馆饭店交纳伙食费,并由宾馆饭店开具发票,也可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在单位食堂就餐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如果在群众家中用餐的,按实际用餐情况直接交纳伙食费,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收款人开具收据;由接待单位安排在群众家就餐并已由接待单位统一结算费用的,按规定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开具规定收据。接待单位必须按规定在就餐后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支付和结清伙食费,严禁拖欠。

  记者:那么如果在下乡进村过程当中属于一种上级和下级单位的,如果下级单位不收这个伙食费,我们又该怎么办呢?

  罗晓亮:这个有规定,如果下级不收,那么我们出差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在革命年代有一个好的传统,“不拿群众一针一线”的优良传统,我们必须继承和发扬下去,这就要求我们党员和干部从自己做起、从细节做起,坚决不能给基层群众增加负担、造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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