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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共怒江州纪委约谈县纪委书记、派出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纪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4-04-22 09:58:05 浏览:{{ hits }} 来源:怒江州纪委州监委 语音阅读正文

  

关于印发《中共怒江州纪委约谈县纪委书记、派出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纪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纪委,州纪委各派出纪工委、各派驻纪检组(纪委):

  现将《中共怒江州纪委约谈县纪委书记、派出纪工委书记、派驻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怒江州纪委

  2014年4月1日

中共怒江州纪委约谈县纪委书记、派出纪工委书记、派驻纪检组(纪委)主要负责人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纪检系统领导干部认真履职尽责,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深入推进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怒江州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州纪委为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开展提醒警示,由州纪委领导班子成员作为约谈人,代表州纪委与约谈对象,即县纪委书记、派出纪工委书记、派驻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州纪委不定期组织约谈。约谈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视情况和需要,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第四条 约谈主要内容:

  (一)个人履行职责、思想学习、廉洁自律等情况;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监察部、省委省政府、省纪委监察厅、州委州政府、州纪委监察局重大部署情况;

  (三)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议意见;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况。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

  (一)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

  (二)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明显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三)所在地区、部门或系统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州实施办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纠正“四风”不力;

  (四)约谈对象在遵守廉洁自律、纪律作风规定等方面有反映且需提醒警示;

  (五)其他需要进行约谈的情形。

  约谈对象应当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目标和措施。

  第六条 中央纪委、省委、省纪委或州委要求开展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州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后启动约谈:

  (一)州纪委副书记、常委提出约谈建议;

  (二)州纪委有关室提出约谈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三)约谈对象向约谈承办室或州纪委领导提出约谈申请。

  第七条 约谈程序及要求:

  (一)约谈承办室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约谈对象,通知包括约谈人、约谈对象及约谈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

  (二)约谈人通报有关情况,约谈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汇报工作,回答约谈人提出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 约谈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谈人要求书面报告落实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

  (一)对发现问题不及时约谈提醒,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约谈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约谈的工作人员,泄露谈话秘密的,追究失泄密者责任;

  (三)约谈对象无故不按规定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按照怒江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怒江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追究责任。

  第十条 约谈联络协调、资料管理等工作由州委巡视工作 联络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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